“知假買假”能否獲賠償
吳學瑜
【案情回放】2017年8月21日,原告熊某、陳某在被告黎平縣某利大藥房、黎平縣某陽大藥房、黎平縣某樂大藥房,原告陳某在被告黎平縣某侗都藥房分別購買“養腎王、美國延時王、鹿茸養腎王、偉哥、天下第一棒”等產品,后原告以上述藥品系假藥為由,于8月22向黎平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支付價款10倍賠償。
【法律解析】經黎平縣法院辦案系統內部監測查詢,二原告在其他法院亦有此類案件記錄。原告知假買假并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賠償請求,其目的是獲取不當利益,而被告的售假行為損害了大眾的利益,應當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該院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最終雙方于10月23日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退還藥品并獲得部分賠償。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鑒于我國目前食品、藥品安全問題依然嚴峻,食品、藥品安全關系全國人民健康,立法本意是為了保護購買者權益,凈化市場環境,促進消費安全。對于知假買假不能一刀切,以獲得高倍賠償為目的知假買假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法律亦不允許使用私人力量,以維權之名行獲利之實,故不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