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秦國渠 史善軍汪佩建
案號:(2019)蘇03民終5104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19-08-05
案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董登登、徐州市中心醫院因與被上訴人董龍海、董騰騰、張友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311民初23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人董登登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擁軍,徐州市中心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鐵軍、李孝葉,被上訴人董騰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董登登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37152.09元、死亡賠償金944000元、喪葬費3634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0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合計金額1080504.09元的70%計款756352.86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颊哒麄€手術及搶救過程超過10個小時,其間多次出現病情變化。但患者在什么時間發生什么危急變化醫師在什么時間發現病情變化,有無延誤分別作了哪些檢查和處理,是否符合診療規范病情危急時采取哪些搶救措施,是否盡到搶救義務這些對于判斷患者病情惡化原因及被上訴人應承擔什么責任的關鍵事實,由于被上訴人病歷資料沒有記錄,案件事實無法查清。而未能查清事實的根本原因是被上訴人違反病歷書寫規范,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應當認定被上訴人存在過錯并承擔全部責任。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裁判不符合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存在明顯錯誤。二、一審判決認定責任存在錯誤。一審判決認為“急性心包填塞是射頻消融術難以完全避免的并發癥”,但不能推定本案患者的心包填塞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因為按照診療規范,患者當時不應采取該手術治療,如果不做該手術,就不會發生心包填塞,患者發生心包填塞并最終死亡,不是患者自身疾病發展的結果,完全是醫院醫療過錯所導致,醫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退一步說,即使本案患者需要做射頻消融術,發生急性心包填塞也是被上訴人醫療過錯行為的結果。被上訴人做心包穿刺時違反診療規范未給患者實施局部麻醉,致使患者“因感疼痛肢體劇烈活動導致穿刺針進入右心室并出現心包填塞?!彪y以避免的并發癥只有在醫務人員盡到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才可以免責,被上訴人未盡注意義務,違反操作規范,導致發生嚴重并發癥,仍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一審判決認為:“造成張桂俠死亡的因素是射頻消融手術本身的并發癥與醫方的過錯醫療行為共同導致”。顯然法官錯誤地將“射頻消融手術本身的并發癥”視為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來考量,認為患者死亡是患者自身疾病與“醫方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從而確定“被告在本案中承擔50%的賠償責任”,這一認定顯然是錯誤的?;颊咦陨砑膊〔粫е滦陌钊?,是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才導致發生急性心包填塞以致最后死亡,因此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請求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辯稱
徐州市中心醫院辯稱,根據最高院審理醫療責任糾紛的司法解釋,醫療損害鑒定應當作為定案依據,本案經過兩次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一致,都是我院承擔次要責任。一般是30%的責任,例外是40%的責任,一審判決50%的責任已經過高,對方的上訴理由是心包填塞本來是可以避免的,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射頻消融術的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之一就是心包填塞,這一點在手術前已經書面告知,患者方面簽字愿意承擔該風險。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請求法院按照30%的責任比例依法改判。
上訴人訴稱
徐州市中心醫院上訴請求:撤銷(2018)蘇0311民初2341號民事判決書中對我院的50%責任比例,改判為30%的責任比例。一審判決多判了205239.98元。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經過兩次鑒定,均認定上訴人的過錯對患者張桂俠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因素,即上訴人對張桂俠死亡承擔30%的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科學證據的基礎上,把原因力大小認定為對等因素,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辯稱
董登登辯稱,1、對于對方上訴理由我們認為不能成立,基本理由就是兩次鑒定結果,醫療損害鑒定書不是法院的判決書,只是書證的一種,是否應該采信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真實性以及關聯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這兩份鑒定書都存在同樣的缺陷,就是對于案件事實沒有查清,本案的手術持續了十幾個小時,在十多個小時里患者的病情發生了很多的變化,但具體是什么情況,是在什么時間發生的什么變化,醫生在什么時間發現患者病情發生變化,醫生對于病情變化作了哪些檢查、作出什么診斷,醫生采取了哪些措施處理,這些措施處理以后是否有效緩解患者的病情或者沒有得到緩解,這所有的內容在醫院的手術記錄中均沒有記錄。也就是說這兩份鑒定報告鑒定缺乏事實依據,事實沒有查清,事實查不清的原因是由于醫院沒有按照病例書寫規范的要求如實地記錄醫療行為,這才導致事實不清。也就是說醫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應當判定醫院承擔全部責任。2、我們對鑒定作出具體分析可以看出鑒定報告不能夠采信,在一審庭審中我們曾經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在質詢中鑒定人承認一個事實就是醫院給患者做心包穿刺的時候沒有按照規范做局部麻醉,這才導致在穿刺過程中患者因為疼痛而四肢劇烈運動導致了患者心臟被穿破發生心包填塞。這個重要過錯在這兩份鑒定報告中都沒有得到認定,所以說這兩份鑒定報告對于患者損害發生的原因根本就是認定錯誤。通過這個事實非常清楚,患者之所以發生這個損害后果,完全是醫生違反診療操作規范,醫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3、關于醫院應當承擔的責任程度,原因力大小,鑒定人在接受質詢時,我們詢問他依據什么規范來判定原因力的大小,鑒定人陳某有規范,就是根據經驗等作出的原因力大小的認定。而事實上,關于原因力大小的認定,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范。由此可見,醫療損害鑒定書所得出的結論首先缺乏事實依據,其次鑒定人對于鑒定業務極不熟悉,其所得結論沒有按照鑒定規范來認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董騰騰辯稱,同意董登登方上訴意見。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未向法庭提供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進行了兩次鑒定,鑒定意見是一致的。上訴人董登登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鑒定意見符合上述規定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鑒定意見能夠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故上訴人董登登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本案侵權責任如何認定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鑒定意見,徐州市中心醫院在張桂俠入院手術時存在醫療過錯,與張桂俠因射頻消融手術并發癥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雖為次要因素,但因徐州市中心醫院醫療過錯明顯,一審依此認定徐州市中心醫院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故上訴人董登登、徐州市中心醫院就此提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董登登、徐州市中心醫院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20元、1130元,由上訴人董登登負擔1320元,由徐州市中心醫院負擔113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秦國渠
審判員 史善軍
審判員 汪佩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馬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