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張成龍律師,法學碩士、合伙人
鮑磊律師,法律碩士、合伙人
案情簡介
1993年,沈某在某鎮XX村購買住房,隨后搬至該村居住生活。不久沈某一家的戶籍從原籍遷出后掛靠在某鎮某村。1995年,沈某一家參與了某鎮XX村土地二輪承包并與該村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1999年,某市政府向沈某家庭戶頒發《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013年,某區人民政府為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發布《土地整治項目某鎮XX村搬遷安置方案》,某區政府遂對位于搬遷范圍內的沈某一家發放了《土地整治項目某鎮XX村房屋搬遷舊房移交驗收單》,并注明“憑此單以及戶口本、身份證、產權證等至搬遷安置辦公室進行房屋結算”。
2020年,某區政府開始對搬遷戶進行安置,但確以沈某一家戶口不在XX村為由拒絕安置。
辦案思路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接受沈某的委托后,指派張成龍和鮑磊律師辦理該案件,兩位律師根據搜集到的證據材料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司法判例等,認為某區人民政府以當事人戶籍不在征遷區內為由,不予安置的行為違法,應對沈某作出安置補償,理由如下:
一、沈某及其家人屬于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安置補償待遇。
目前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尚無明確界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無法定標準的情況下,單以某一個標準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以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和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標準,結合考慮農村集體土地對其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沈某及其家人戶籍雖不在XX村,這是歷史原因造成的,但是在案涉搬遷方案確實時,沈某在XX村有合法房屋以及承包地。XX村發包給沈某承包地進行耕種并且沈某也是以該承包地為主要生活來源,同時沈某也積極履行了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盡的義務。沈某應當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同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安置補償待遇。
二、沈某及其家人符合案涉搬遷方案有效人口認定中第5款的規定,應給予安置補償。
案涉搬遷方案第二條有效人口認定中第5款規定“夫妻雙方中一方是本項目范圍內常住人口的,其配偶及子女長期居住在土地整治范圍內,未享受過單位福利分房或拆遷安置的”。
沈某及其家人從1993年起就在XX村生產居住生活了,應認定為常住人口,而且某區人民政府也未在案涉搬遷方案明確常住人口應符合什么條件?在對該條款解釋有爭議的情形下,應當采納對沈某有利的解釋。
三、保障戶有所居是行政機關補償安置所應遵循的原則。
住房作為家庭的一項重大財產,是維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保障戶有所居是行政機關補償安置所應遵循的原則,避免被征收人流離失所也是其應予考慮的因素,行政機關有責任也有義務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權益不受侵害。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p>
本案中,沈某一家有10口人,但某區人民政府僅給沈某一家2人安置,明顯降低了沈某一家的生活水平,侵害沈某一家的居住條件,不符合保障戶有所居的原則,也違法了法律的規定。
案件結果
本案一審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合議庭采納了張成龍、鮑磊兩位律師的代理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確認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顯屬不當,判決如下:
一、撤銷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補決[2021]第X號《某區房屋搬遷補償決定書》;
二、責令某區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對沈某等10人重新作出拆遷安置補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