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2萬/單位10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20萬/單位100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100萬/單位500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084頁:合同詐騙罪的構造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欺騙行為→ 對方當事人產生認識錯誤→ 對方當事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 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 對方當事人遭受財產損失。
是否成立合同詐騙罪,要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被害人)是不是市場主體,合同內容是不是體現市場經濟(交易)關系,是否具有財產交付內容。
第1083頁:普通公民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本罪的合同,但公司、企業利用民間借貸合同實施的詐騙行為也可能成立合同詐騙罪。
[第1512號]對合同整體履行不存在根本影響的欺詐行為如何定性:具體到合同詐騙罪中,對該條第五項應作嚴格的限制解釋,其他的行為性質和危害程度應與前面的四種情形具有相當性,防止不當擴大罪名適用范圍。
黃某正等人將虛假的送貨單混雜在真實送貨單中,其虛增的工程量只占整個工程的極小部分,對合同適當、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性、決定性的影響。德恒公司和監理公司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就簽字確認,未盡到審查職責,客觀上也為黃某正等人提供了可乘之機,故亦存在過失。黃某正等人獲得工程進度款后,沒有將取得財物用于揮霍、從事非法活動、攜款逃匿等而是繼續投入到工程建設之中,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其行為不屬于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所規定的前四種情形,在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也未達到與該四種情形相當的程度,不能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1299號]簽訂合同并收取對方的保證金后挪作他用是否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主觀上是希望施工合同能夠履行, 成功開發該新民居項目獲利, 未告知世達公司項目尚無手續和因未如期支付啟動資金村里有權終止開發協議的行為屬于合同欺詐, 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對于雖有一定的欺騙行為, 但不影響被害人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 不宜輕易認定為詐騙犯罪, 這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第1042號]未經許可在城區違法搭建商鋪并以招商為名收取租金的行為如何定性:即使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 但主觀上并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案中,翁某1的行為表現為投入大量資金搭建違章建筑,組建經營班子,利用城管的監管漏洞完成商鋪建設并對外招商,從經營當中的收支結余中獲利 。在與商戶簽訂合同并收取租金后,翁某1、方某2并無隱匿、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行為,而是將收取的租金投人到經營當中;在受到政府相關部門査處后,翁某1、方某2主動將剩余資金退還商戶,并積極籌措資金退賠了商戶的直接、間接損失(如裝修投入) ,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上述案情分析,被告人雖然對商戶隱瞞了商鋪無合法審批手續的事實,承諾定期開業,即實施了部分欺騙行為, 但其主觀目的是“經營”,而不具有非法占有商戶所交納租金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特征。
[第716號]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過騙取方式將收取的公司貨款據為己有,是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還是挪用資金罪:楊某1在履行其與威士文公司的經銷協議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威士文公司的財產,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1342號]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判斷行為人騙取財物是否屬于詐騙,就要正確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是看行為人是否有逃避償還款物的行為。行為人取得財物后即攜款(物)逃匿, 躲避被害人催債;或者將財物轉移、隱匿,拒不返還;或者將財物用于賭博、揮霍等,致使無法返還的,都屬于逃避償還的行為。
二是看被騙人能否能夠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一般來說,構成詐騙罪的行為, 應當是不能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行為。欺騙行為尚不嚴重, 不影響被騙人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 不宜輕易認定為詐騙犯罪。將能夠通過民事途徑救濟的騙取財物行為排除在詐騙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六)合同詐騙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單位詐騙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個人詐騙數額在十六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八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的。
(2)假冒國家機關或者公益性組織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額每增加二萬元,單位詐騙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個人詐騙數額在八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四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具有本罪第2條第3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額每增加四十萬元,單位詐騙數額每增加二百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進行合同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等特定款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4)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合同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有經濟能力而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進行合同詐騙的。
(2)未參與分臟或者獲贓較少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刑的,一般判處五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
(3)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4)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不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7.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合同詐騙數額較大,積極退賠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贓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②合同詐騙數額巨大,積極退賠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
③合同詐騙數額巨大,積極退賠大部分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④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有償還能力而拒絕退贓退賠的;
②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合同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③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④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六)合同詐騙罪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14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合同詐騙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一、合同詐騙案件
(一)關于非法占有目的要從客觀行為推定主觀目的,即從事實、行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對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對僅有履約態度,沒有履約行為的,或雖采取了欺騙的手段,但有真實履約行為的情形,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時,應當考察簽訂、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觀行為,并結合行為人對主觀故意的供述,慎重處理。
要注重基礎事實真實。據以推定的基礎事實必須是有證據予以證明的客觀事實,且作為推定的基礎事實和待證事實之間應當有緊密的常態聯系。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經濟糾紛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為人簽訂合同時的履約能力和擔保真偽,履行合同中有無實際履約行為、對財物的處置情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違約后的表現等方面綜合判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行為人不能提出合理辯解,一般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用于非法經營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導致財物不能返還的;
2.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3.隱匿、銷毀賬目,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4.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條件,而騙取他人資金不返還的;
5.隱瞞合同標的已出賣或抵押的事實,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收取貨款不返還的;
6.采用“借新債還舊債”方式循環騙取他人資金,導致資金不能歸還的;
7.收到對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用于揮霍,高利貸等非法投資活動,導致資金不能歸還的;
8.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變賣貨物,導致不能歸還貨款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還的行為。
(二)關于數額標準【失效】
個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一般應以行為人實際未還的數額來認定。對行為人騙取實物后變現的,犯罪數額以被騙物品實際鑒定價值來認定;如果變現后取得的數額高于鑒定價值的,以實際取得的數額認定。
對于多次行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額或行為人多次行騙的總額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為實施犯罪所支付的好處費、車旅費等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三)關于刑民交叉案件
對于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合同詐騙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合同詐騙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對于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合同詐騙刑事案件,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處理。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