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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奸罪
        來源: www.mgmgrandpanama.com   日期:2023-08-25   閱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強奸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律師:二人共謀輪奸,在同一段時間先后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的,就應當依法認定為具有輪奸情節,是否得逞,并不影響對各行為人具有輪奸情節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僅是處于輪奸預備階段或者中止階段,不宜認定為輪奸情節,由于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社會危害性并不十分嚴重,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預備行為,或者自動不著手實行犯罪,屬于犯罪中止。刑法規定,預備犯可以免除處罰。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因此,不宜將預備犯和中止犯列為情節加重犯。參考案例[第1226號]:計算“多次搶劫”時不應將搶劫預備行為作為次數計算。

        “兒童”,是指不滿十四歲的人。其中,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參考依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209頁:在共同強奸犯罪中,一人強奸得逞,其他人未得逞的。應當以全部既遂論,但不能認定為輪奸。

        第1204頁:在輪奸案件中,部分人強奸既遂,部分人強奸未遂的,對各行為人以強奸罪既遂定罪并按輪奸情節予以處罰。

        第1216頁: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與幼女在戀愛過程中發生性關系的,成立強奸罪,但可以宣告緩刑。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142頁:正確認定強奸既遂與未遂。通說及司法解釋認為,普通強奸時,只有雙方生殖器結合(插入)時,方為既遂(結合或插入說);奸淫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性器官與幼女的性器官接觸,就是既遂(接觸說)。本書認為,對奸淫幼女也應采取結合說。接觸說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標準過于提前,導致較輕犯罪(猥褻兒童罪)的基本行為成為較重犯罪(奸淫幼女)的既遂標準,也不利于正確處理奸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系;接觸說不利于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名譽;對奸淫幼女案件的既遂標準采取結合說,并不會降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更不能因為“難以插入”而對奸淫幼女的既遂標準采取接觸說。


        [第1339號]如何運用證據認定熟人之間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 也能夠證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發生了性行為。暴力、脅迫行為與二人性關系之間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直接影響到認定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進而直接關系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第396號】如何把握強奸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一是正面論證。即論證證明被告人陳某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如前所說,本案直接證據只有相互矛盾的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其他間接證據又無法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暴力行為。因此,各證據之間無法形成認定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強奸事實成立的證據鏈條。二是反面論證,即論證根據現有的證據是否能夠排除必要的合理懷疑。本案中,眾多合理懷疑得不到排除,如,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鏈脫開外,其他暴力行為過程中極易損壞的物件卻完好無損,這些跡象與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行為很不相稱;在案發過程中被害人對可以求救、逃離的機會不予利用;等等。三是補充論證,即論證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實的存在。本案可以排除被害人酒醉導致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也可以排除被告人采用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情形。

        【第790號】共謀輪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構成強奸既遂輪奸系情節加重犯, 而非結果加重犯。二名以上行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在同一段時間先后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的,就應當依法認定為具有輪奸情節,各行為人的強奸行為是否得逞,并不影響對各行為人具有輪奸情節的認定。

        【第395號】通奸后幫助他人強奸該婦女,不能認定為輪奸:輪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各行為人具有共同強奸的意思聯絡,不僅自己具有強奸被害人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為人也具有對被害人強行奸淫的故意;二是必須對同一被害人先后實施奸淫行為;三是各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均違背被害人意愿。

        [第1311號]介紹智障人員賣淫行為的定罪和處罰如果嫖客并不明知賣淫人員是智障人員, 即便賣淫人員被鑒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也不能成立強奸罪。此時介紹人亦不構成強奸罪, 因為介紹賣淫行為本身并不是強奸罪的實行行為, 介紹人不能單獨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而只能成為強奸罪的共犯。在嫖客不構成強奸罪的情況下,對介紹人應以介紹賣淫罪定罪處。

        【第20號】丈夫強奸妻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如果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屬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或者己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系實際已處于不確定的,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但是,實踐中認定此類強奸罪,與普通強奸案件有很大不同,應當特別慎重。

        [第1495號]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從寬時要從嚴掌握幅度并慎用緩刑:怎樣認定被告人明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就成為認定強奸罪的關鍵,實踐中可以通過被害人的身體育狀況、學業情況以及被告人對被害人信息的了解情況等作出判斷。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八)強奸罪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校集體宿含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構成強奸罪的,應當綜合考慮強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1)被告人與被害人曾系戀愛關系,且獲得被害人諒解的。

        (2)被告人與被害人曾系夫妻關系或者同居關系,且獲得被害人諒解的。

        (3)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八)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強奸罪的,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

        (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奸淫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奸淫的;

        (四)對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強奸、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強奸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輕傷、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條強奸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

        (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奸、奸淫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五)長期實施強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致使懷孕的;

        (七)對強奸、奸淫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造成幼女傷害”:

        (一)致使幼女輕傷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三)對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情形。

        第四條強奸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三款第六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

        第五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長期發生性關系的;

        (二)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對發生性關系的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六條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第十二條對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第十三條對于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

        第十四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本解釋規定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職責的人員,包括與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關系且事實上負有照顧、保護等職責的人員。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3.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貫徹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5.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

        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的方式敘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辦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的,可以優先由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準確適用法律

        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0.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21.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2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后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3.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24.介紹、幫助他人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2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其他事項

        28.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確定是否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就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查。受委托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調查評估意見提交委托機關。

        對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29.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在判處刑罰時,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于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因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0.對于判決已生效的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聯網公布相關裁判文書,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對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3.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對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先考慮予以司法救助。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有被害人自訴的強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動受理問題的批復

        一、強奸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和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蘇聯法律對于無加重情節的強奸案件規定為非經被告人告訴不得追訴。在我國目前社會情況下,未經被害人自訴的無加重情節的一般強奸案件,經群眾向法院檢舉,在同級人民檢察院已有力量處理這類案件,并征得他們的同意后,一般可先移送他們處理。如同級人民檢察院力量不足而必須由法院直接處理時,應首先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成分、品質、群眾反映等各方面情況以及被害人不愿告訴的原因,實事求是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再決定是否受理。

        二、對于任何奸淫幼女的案件及情節嚴重的強奸案件,法院均應加以處理,不以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告訴者為限。

        三、為了保全被害人的名譽和盡量減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審理強奸案件時,可一部或全部不予公開。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未滿14周歲的人結婚不應以奸淫幼女罪論處的函

          茲將你省定西縣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法行字第38號請示一件轉你院研究處理。來文所舉出的該縣現尚存在的早婚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主要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如何開展婚姻法的宣傳及有步驟地貫徹婚姻法的問題,可由你院與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來文提出對于同未滿14周歲幼女結婚的人擬按奸淫幼女犯罪論處是錯誤的,希嚴加注意。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 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失效)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試行)》的通知

        五、強奸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強奸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36條的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其他以強奸罪定罪處罰的有:(1)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3)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4)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 (5)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婦女、幼女的。 

        對提請批捕的強奸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強奸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法醫鑒定,被害人報案、控告、陳述,被害人親友檢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明發生強奸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鑒定、犯罪工具實物或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藥物檢驗報告和發案背景等證明與婦女性交的行為違背其意志的證據,包括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證據。 

        3、證明明知被害人不滿I4周歲或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經法醫鑒定為程度嚴重)的證據。 

        (二)有證據證明強奸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奸犯罪的視聽資料。 

        2、被害人的指認。 

        3、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4、證人證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對遺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現場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體、衣物上的指紋、足跡、血跡、精斑等所做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奸犯罪的鑒定及被害人傷情鑒定。 

        7、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奸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奸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5、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已有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奸犯罪的其他證據。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失效)

        一、怎樣認定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二、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對于一貫利用職權奸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三、辦理強奸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1.把強奸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愿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有的未婚男子以“戀愛”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婦女,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流氓罪論處。

        2.把強奸同通奸加以區別,要注意的是:

        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在辦案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③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④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3.把輪奸同男女流氓之間亂搞兩性關系加以區別。有的流氓集團在作案時,既有男女流氓之間的亂搞,又挾持女青年進行強奸的,后者應定強奸罪。

        4.把強奸未遂同流氓行為、流氓罪加以區別。

        四、在辦案中怎樣應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強奸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手段殘酷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輪奸婦女尤其是輪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并強奸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奸,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目前刑法強奸罪第三款已經刪除“情節特別嚴重”一說】

        強奸“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

        對于強奸犯出于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并罰懲處。

        五、在辦案中怎樣應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

        輪奸是強奸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應從重處罰。

        輪奸婦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輪奸幼女或者輪奸婦女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目前刑法強奸罪已經刪除“第四款”】

        六、怎樣認定奸淫幼女罪?

        【目前刑法已經取消“奸淫有女罪”】

        奸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其特征是:

        1.被害幼女的年齡必須是不滿十四周歲;

        2.一般地說,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3.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奸淫既遂。

        對奸淫幼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該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男少年,同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認為是奸淫幼女罪,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

        在辦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出現的特殊問題,要具體分析,并總結經驗,求得正確處理。

        七、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奸的如何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奸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十三、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81條刪除。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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