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皖1522民初xxxx號
原告:李某榮,男,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霍邱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壽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
被告:六安市晟通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經濟開發區(城北鄉)北三十鋪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584567456W。
法定代表人:古朝鋒,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準南市喆煦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準南市田家庵區朝陽街道裕安三村20棟503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400MA2 RHRQE1Y。
法定代表人:張建國,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華地金融中心1#701-703、710、71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MA2N16M039。
負責人:金明航,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揚,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榮與被告胡某某、六安市晟通物流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通公司)、準南市喆煦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喆煦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被告胡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晟通公司、喆煦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第一-三被告賠償原告600741.34元(已扣除第一、四被告墊付款14.8萬元),第四被告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陪付);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1年7月25日6時許,胡仁輝駕駛皖N48070、皖NDF9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海河路交叉口處,與李某榮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海河路由北向南往東(南環路)左轉彎時相撞,致李某榮及二輪摩托車乘坐人鄧某華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傷人交通事故。
被告胡某某辯稱,胡某某對駕駛自己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車輛投有保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胡某某不承擔保險以外的任何費用。胡某某為原告墊付醫藥費3萬元應予退還。被告晟通公司、喆煦公司均未提交答辯意見。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一、對事故真實性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二、第一、二被告應該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否則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三、事發后,我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1,8萬元,應該予以扣除。四、原告訴請各項金額過高,具體待質證時詳細闡述。五、請法庭核實事
發時皖DF980掛車是否投保保險,若投有保險,應該按照保額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六、訴訟費、鑒定費我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后果同李某榮訴稱相一致。李某榮傷后經治療共花去醫療費467597.13元、救護車費2615元。2022年8月5日,安徽正邦司法鑒定所受李新委托,對李某榮精神狀態評定精神傷殘等級鑒定作出鑒定意
見:被鑒定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九級傷殘。2022年8月5日,該鑒定所受李新委托,對李某榮傷殘等級鑒定、“三期”,時限評定作出鑒定意見:(一)被鑒定人…,構成七級傷殘;…,構成十級傷殘。(二)建議給子被鑒定人李某榮傷后誤工期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150日,營養期150日。李某榮支付鑒定費4660元。2022年8月31日,合肥美林康復器具有限公司出具《關于李某榮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假肢)的裝配證明》?;颊吲渲们闆r:患者于2022年8月24日在我公司配置普通適用性假肢型號為:BKML014T,產品名稱為:碳纖儲能腳,配置價格為:17000.00元,假肢使用年限為2年,假肢每年維修費為假肢價格的8%。2022年8月31日,該公司開具安徽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李某榮,貨物名稱小腿假肢,價稅合計17000元。2022年9月6日,李某榮外購手動輪椅車花去372元。
另查明,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鑫昇源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李某榮系我單位正式員工,其從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在我單位從事叉車工作,月工資6500元整?!痹撟C明無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漢族蓋章。未提供勞動合同,僅提供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上述單位工資打款銀行流水,未提供2021年4月之前的工資銀行流水。
湯立芳系李某榮母親,李某榮父親李繼宏已于1991年去世,湯立芳現有子女5人。
再查明,李某榮系其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所有人,胡某某系皖N48070號、皖NDF980號車輛所有人,晟通公司系皖N4807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喆煦公司系皖NDF980號重型自卸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皖N48070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認定,胡某某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李某榮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鄧某華不負本起事故責任。李某榮對其所有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當庭未提交維修發票及清單,其代理人當庭稱該車輛已經報廢。保險公司當庭認可車損1000元。在李某榮治療期間,胡某某、保險公司分別為其墊付醫療費27031元、11.8萬元。保險公司雖當庭口頭申請對李某榮殘疾輔助器具費(假肢配置費)重新鑒定,但因未在該案訴前調解階段提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李某榮訴請的損失如何確定。
本院核定李某榮的損失為:
1.訴請醫療費470212.13元(含救護車費2615元),救護車費應計入交通費,根據其提供的有效票據,本院支持467597.13元。
2.訴請住院伙食補助費3210元(30元/日×107日),本院予以支持。
3.訴請營養費4500元(30元/日×150日),本院子以支持。
4.訴請護理費25845元(172.30元/日×150日),本院支持24950.39[(172.29元/日×107日)+(151.52元/日×43日)]。
5.訴請誤工費82333.30元(6500元/月÷30日×380日),因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故,本院支持56971.52元(151.52元/日×376日)。
6.訴請殘疾賠償金381270.25元[369877.40元(43009元/年×20年×43%)十11392.85元(26495元/年×5年÷5×43%)],本院支持375176.40元[369877.40元(43009元/年×20年×43%)+5299元(26495元/年×5年÷5×20%)]。
7.訴請殘疾輔助器具費293452元(假肢費293080元[17000元+(17000元/次×14次)+(28年×17000元×8%/年)+手動輪椅車費372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結合2022年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全國人均預期壽命已達77.93歲,參照合肥美林康復器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裝配證明,對配置價格17000元及假肢每年維修費為假肢價格的8%,予以采納,對假肢使用年限酌定3年更換1次。本院支持169012元(假肢費168640元[(17000元/次×8次)+(24年×17000元×8%/年)十手動輪椅車費372元])。
8.訴請交通費7615元(含救護車費2615元),根據其住院天數及為進行司法鑒定所產生的交通費等,本院酌定5615元。
9.訴請財產損失2000元,因其對受損車輛未予維修清,故,本院酌定1200元。以上合計1108229.44元。
另,訴請精神撫慰金25000元,本院支持12000元[5000元×(11-6.2)×50%]。
綜上所述,李某榮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有權獲得賠償。胡某某應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皖N48070車輛保險人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替代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胡某某、晟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李某榮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胡某某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榮18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榮18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榮12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榮460514.72元[(1108229.44元一187200元)×50%],合計659714.72元,扣除已付款118000元,實際應賠償李某榮541714.72元;
二、原告李某榮在獲得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賠償款同時退還被告胡某某墊付款27031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榮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7元,減半收取為4903.50元,由胡某某負擔4201元,李某榮負擔702.50元。鑒定費4660元,由胡某某負擔2330元,李某榮負擔23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光瑜
2022年11月25日
書記員 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