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文號: 建質[2004]216號
頒布日期:2004-12-06
執行日期:2004-12-06
時 效 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部門規章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當前,我國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總體水平在不斷提高,但各地的狀況不平衡。為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體制
(一)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統籌城市建設與村鎮建設,并與現行的村鎮行政管理體系結合起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并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等村民自治機構的作用,制定相關政策,促進村鎮建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整合監管資源,特別是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對市場、質量、安全管理進行統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機構。
二、加強服務和指導力度,提高村鎮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當地的建材及習慣做法,因地制宜,并通過必要的試驗,組織編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居民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住宅標準、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集。住宅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集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中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規定,并向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建房農民無償提供。建筑設計應注意對當地民居建筑風格的繼承和保持,方案應多樣化,以適應不同層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設計力量開展村鎮工程設計競賽,提倡推廣新型住宅設計方案,逐步引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住宅由傳統結構型式向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結構型式轉變。同時,結合本地情況,指導農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過樣板村鎮建設活動引導新的村鎮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大力扶持發展本地建筑勞務輸出與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緊密結合起來,加強村鎮建筑隊伍的技術培訓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民自建住宅施工技術規程等地方標準以指導施工??h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培訓合格人員可發給培訓合格證書。
(四)鑒于村鎮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居民和農民自建住宅一般規模較小的實際情況,可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鎮規劃選址勘察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質報告中做出基礎埋深及基礎形式的初步建議。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創新監督管理方式
(一)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二)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筑,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依據本意見“五”明確的對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對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
四、采取有效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力度
(一)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別是城關鎮以外的限額以上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巡查報告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及其職責。
(二)巡查人員若發現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限額以上工程未經開工批準擅自施工的項目以及在以上規劃區外擅自進行建設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并報告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監督重點應放在抓好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對工程的地基驗槽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以及預制構件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建材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堅持監督與服務并舉的原則,對工程的設計、施工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四)限額以上工程竣工后,建設方要組織竣工驗收,并按有關規定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建制鎮、集鎮的村鎮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h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村鎮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要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工作。
五、加強對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指導
(一)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建設方必須取得規劃批準文件方可開工,并應在動土施工前到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二)建設方在申請建房基地時,應與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建房服務協議,協議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應指導建設方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及其配套基礎形式或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基礎設計有償服務。建房協議可作為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對其工程進行管理的依據。
(三)建設方應選擇具有設計、施工承包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進行設計、施工,也可依照有資格的建筑師、結構工程師以個人名義設計的圖紙和選擇有資格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組織的施工隊伍或具有勞務資質的施工隊伍,并由設計、施工單位或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分別對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由建設方自行組織施工的,由建設方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建設方應優先考慮選擇具有工程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和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員。
(四)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村民自治機構有關人員提供培訓服務,并通過發放掛圖、基本知識讀本等方式宣傳推廣識圖、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識。對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方及承建方,在開挖地基、砌筑墻體、安裝預制樓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層施工、安裝拆卸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上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六、加強村鎮建設的抗災、防災工作
(一)地質環境條件是構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村鎮建設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必須考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因素。村鎮建設規劃中劃定建設用地時,要考慮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如山體滑坡隱患、地質條件不穩定、風口、有嚴重環境污染、不便于進行基礎設施配套的地域。
(二)各地在對村鎮規劃、村鎮建設的管理規定中,要根據本地實際增加有關抗震、抗風等防災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區、區分不同結構形式,組織編制農房建設抗震、抗風等設防標準和標準圖集;提出規模建設的村鎮規劃、建設中加強抗震抗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對基本完成的村莊規劃,各地要組織專家對規劃選址進行防災評估;對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選址,盡快進行合理調整,防患于未然。
(四)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加強對群眾的抗震、抗風等防災知識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質量安全意識,將災害損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