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00號:斯萬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27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快速仲裁/臨時仲裁
裁判要點
仲裁協議僅約定通過快速仲裁解決爭議,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由臨時仲裁庭作出裁決,不屬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以采用臨時仲裁不符合仲裁協議約定為由,主張不予承認和執行該臨時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0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3條)
2.《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5條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7日,賣方南京常力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力蜂業公司)與買方斯萬斯克蜂蜜加工公司(SvenskHonungsfora--dlingAB)(以下簡稱斯萬斯克公司)簽訂了編號為NJRS13001的英文版蜂蜜銷售《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為“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中文直譯為:“在受瑞典法律管轄的情況下,爭議應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決?!保?。另《合同》約定了相應的質量標準:蜂蜜其他參數符合歐洲(2001/112/EC,2001年12月20日),無美國污仔病、微粒子蟲、瓦螨病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蜂蜜品質問題發生糾紛。2015年2月23日,斯萬斯克公司以常力蜂業公司為被申請人就案涉《合同》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常力蜂業公司賠償。該仲裁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其無管轄權為由作出SCCF2015/023仲裁裁決,駁回了斯萬斯克公司的申請。
2016年3月22日,斯萬斯克公司再次以常力蜂業公司為被申請人就案涉《合同》在瑞典申請臨時仲裁。在仲裁審查期間,臨時仲裁庭及斯德哥爾摩地方法院向常力蜂業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郵寄了相應材料,但截止2017年5月4日,臨時仲裁庭除了收到常力蜂業公司關于陳述《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不應適用瑞典法的兩份電子郵件外,未收到其他任何意見。此后臨時仲裁庭收到常力蜂業公司代理律師提交的關于反對仲裁庭管轄權及延長提交答辯書的意見書。2018年3月5日、6日,臨時仲裁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聽證。聽證中,常力蜂業公司的代理人對仲裁庭的管轄權不再持異議,常力蜂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上生也未提出相應異議。該臨時仲裁庭于2018年6月9日依據瑞典仲裁法作出仲裁裁決:1.常力蜂業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應向斯萬斯克公司支付286230美元及相應利息;2.常力蜂業公司應向斯萬斯克公司賠償781614瑞典克朗、1021718.45港元。
2018年11月22日,斯萬斯克公司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法院審查期間,雙方均認為應當按照瑞典法律來理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斯萬斯克公司認為爭議解決條款的中文意思是“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適用瑞典法律并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決?!倍AΨ錁I公司則認為上述條款的中文意思是“為瑞典法律管轄下的爭議在瑞典進行快速仲裁解決?!?/p>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蘇01協外認8號民事裁定,承認和執行由PeterThorp、StureLarsson和NilsEliasson組成的臨時仲裁庭于2018年6月9日針對斯萬斯克公司與常力蜂業公司關于NJRS13001《合同》作出的仲裁裁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依據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由PeterThorp、StureLarsson和NilsEliasson組成的臨時仲裁庭作出的案涉仲裁裁決不具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乙、丙、丁項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也不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出的保留性聲明條款,或違反我國公共政策或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的情形,故對該裁決應當予以承認和執行。
關于臨時仲裁裁決的程序是否存在與仲裁協議不符的情形。該項爭議系雙方對《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的理解問題。從雙方對該條款中文意思的表述看,雙方對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決爭端并無異議,僅對快速仲裁是否可以通過臨時仲裁解決發生爭議??焖僦俨孟鄬τ谄胀ㄖ俨枚?,更加高效、便捷、經濟,其核心在于簡化了仲裁程序、縮短了仲裁時間、降低了仲裁費用等,從而使當事人的爭議以較為高效和經濟的方式得到解決。而臨時仲裁庭相對于常設的仲裁機構而言,也具有高效、便捷、經濟的特點。具體到本案,雙方同意通過快速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但該快速仲裁并未排除通過臨時仲裁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在仲裁聽證過程中也沒有對臨時仲裁提出異議,在此情形下,由臨時仲裁庭作出裁決,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故應認定案涉爭議通過臨時仲裁庭處理,并不存在與仲裁協議不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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