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 id="wzzi3"><acronym id="wzzi3"></acronym></em>

      <dd id="wzzi3"><pre id="wzzi3"></pre></dd>
    1. <th id="wzzi3"><track id="wzzi3"></track></th>
      1.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民交叉 » 刑民交叉法律 » 正文
        黃x忠訴陳x慶等股東資格確認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www.mgmgrandpanama.com   日期:2019-04-24   閱讀: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民事其他
        審理程序: 二審

        原告訴稱

        原告黃偉忠訴稱:2004年4月,黃偉忠與被告陳強慶等共同設立了太倉宏冠鋼結構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冠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元,其中黃偉忠出資80萬元,持股20%。嗣后,宏冠公司全體股東委托陳強慶辦理公司股權轉讓之事,受讓方江蘇恩納斯公司應將相應的股權轉讓款轉賬至陳強慶的個人賬戶后,陳強慶卻遲遲未將相應款項付給原告,故原告以委托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在訴訟中陳強慶等才告知原告公司增資及股權比例調整之事,原告的股權比例已經被調整為5.33%。2011年5月24日,經查詢宏冠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原告發現所謂的增資情況。但此前原告對所謂增資事宜完全不知情,也從未在有關增資的股東會決議上簽過字。并且新寶公司所謂的向宏冠公司投資的1100萬元在驗資后即轉走,公司從未進行過實際增資。此外,受讓方在收購宏冠公司股權時,受讓價格也沒有考慮所有增資的部分。因此,宏冠公司的增資行為是虛構和無效的。故請求確認黃偉忠在2004年4月1日宏冠公司設立之日起至2009年6月6日股權轉讓期間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權(具體持股期間由法院根據相關證據材料認定)。

        被告辯稱

        被告陳強慶、陳琳、張洋、顧惠平辯稱:宏冠公司設立后,根據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公司如從事土地開發業務,其注冊資本應達到1500萬元,所以2006年9月,宏冠公司經過股東會決議吸收新寶公司作為股東進行增資,原告對此知悉。即使原告對股東會決議不知情,但是2009年6月宏冠公司股權轉讓給江蘇恩納斯公司時,原告應當對公司增資知情,因此原告的訴請超過訴訟時效。關于增資的1100萬元,雖然該款項在宏冠公司增資后就轉給新寶公司,但款項性質發生變化,系屬于新寶公司向宏冠公司的借款。

        被告新寶公司辯稱:宏冠公司設立時,原告并沒有實際出資,而是由新寶公司借款80萬元給其的。新寶公司為入股宏冠公司專門召開新寶公司股東會,原告當時作為新寶公司的股東也在其決議上簽字。

        被告王秀英辯稱:同意原告的意見。宏冠公司設立后,其一直持有公司10%的股權,此后公司的股權結構沒有發生過變化,其從未知曉公司增資之事,也沒有參加過有關增資的股東會,更未在所謂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

        被告江蘇恩納斯公司辯稱:作為股權受讓方,受讓人已經按照轉讓合同及股權轉讓確認書的要求足額支付股權轉讓款。

        本院查明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2004年4月21日,原告黃偉忠與被告陳強慶、陳琳、張洋、顧惠平、王秀英共同設立了宏冠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元,其中:張洋出資120萬元,持股30%;黃偉忠、顧惠平各出資80萬元,各持股20%;陳琳、陳強慶、王秀英各出資40萬元,各持股10%。

        2006年10月20日,蘇州市太倉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宏冠公司的申請,將宏冠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由400萬元變更登記為1500萬元,同時將股東及持股比例變更登記為:張洋出資120萬元,持股8.00%;黃偉忠、顧惠平各出資80萬元,各持股5.33%;陳琳、陳強慶、王秀英各出資40萬元,各持股2.67%;新寶公司出資1100萬元,持股73.33%。申請上述變更登記的主要依據為落款日期均為2006年10月16日的《太倉宏冠鋼結構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太倉宏冠鋼結構制品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中章程內容的主要變更為:宏冠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原來的400萬元增加至1500萬元;增加新寶公司為股東,等等。股東會決議載明的主要內容為: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由原來的400萬元增加到1500萬元,新寶公司增加投資1100萬元,等等。

        一審審理中,被告新寶公司等出示了落款日期為2006年9月26日的《上海新寶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及落款日期為2006年9月28日的《太倉宏冠鋼結構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分別載明“2006年9月26日在上海新寶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討論同意以現金人民幣1100萬元入股太倉宏冠鋼結構制品有限公司”、“2006年9月28日在太倉宏冠鋼結構制品有限公司籌備處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股東會議,全體股東均表示同意上海新寶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入股”。

        2009年5月21日,被告陳強慶作為宏冠公司股東代表與蘇州恩納斯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蘇州恩納斯公司以8248500元價格受讓了宏冠公司的全部股權,受讓方蘇州恩納斯公司暫定為一個公司,在正式辦理股權轉讓前提供最終的股東名單。2009年6月24日,蘇州市太倉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載明:江蘇恩納斯公司原股東已由原告黃偉忠、被告陳強慶、陳琳、張洋、顧惠平、王秀英、新寶公司變更為蘇州恩納斯公司、南通遠華貿易有限公司,上述變更事項已經工商備案,等等。

        庭審中,由于原告黃偉忠及被告王秀英均否認上述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真實性,為此,被告新寶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對2006年9月26日的新寶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及2006年9月28日宏冠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上“黃偉忠”的字跡是否系黃偉忠的筆跡進行鑒定。經鑒定,鑒定意見為,上述兩份決議上“黃偉忠”的簽名字跡與對比樣本上的“黃偉忠”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形成。

        另查明,根據宏冠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被告新寶公司用于所謂增資宏冠公司的1100萬元,于2006年10月18日完成驗資后,就以“借款”的形式歸還給新寶公司。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是:宏冠公司是否進行了合法有效的增資以及對原告黃偉忠持股比例的影響。

        本院認為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原告黃偉忠沒有依公司章程對其股權作出處分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進行了合法的增資,否則原告的持股比例不應當降低。新寶公司等被告辯稱宏冠公司曾于2006年10月20日完成增資1100萬元,并為此提供了所謂股東會的決議,但在原告及被告王秀英否認的情況下,新寶公司等被告卻沒有提供足以證明該些書面材料系真實的證據材料。相反,有關“黃偉忠”的筆跡鑒定意見卻進一步證實了黃偉忠并沒有在相關股東會決議上簽名的事實。由此可推知,黃偉忠、陳強慶、陳琳、張洋、顧惠平、王秀英作為宏冠公司的前股東未就宏冠公司增資1100萬元事宜召開過股東會。在未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所謂宏冠公司增資1100萬元的行為,違反了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行為。此外,從結果上來看,宏冠公司用于所謂增資的1100萬元,在完成驗資后,就以“借款”的形式歸還給新寶公司,此種情形不能認定新寶公司已經履行了出資的義務。因此法院認定,宏冠公司并未在2006年10月20日完成實質上增資,宏冠公司以增資為名,降低原告的持股比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于2012年12月31日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確認原告黃偉忠自2004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24日止期間持有太倉宏冠鋼結構制品有限公司(已變更名稱為江蘇恩納斯重工機械有限公司)20%的股權。

        新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提出,黃偉忠明知其未出資,而是借用了新寶公司的資金與他人共同注冊成立了宏冠公司。當時黃偉忠為新寶公司股東,并擔任經理一職。宏冠公司注冊完畢后,注冊資金歸還給了新寶公司,且宏冠公司未實際經營。在注冊登記的股東及案外人的籌資下,擬購買工業園區土地。因當地政策限制,宏冠公司需增資后方能購買。黃偉忠陳述其也出資購買土地,顯然其對需要增資是明知的。黃偉忠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全權委托他人辦理,現其以未在相關增資文件中簽名來否認其知情顯然不符合常理。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宏冠公司系被上訴人黃偉忠與一審被告陳強慶、陳琳、張洋、顧惠平、王秀英共同出資設立,設立時原告依法持有宏冠公司20%股權。在黃偉忠沒有對其股權作出處分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進行了合法的增資,否則原告的持股比例不應當降低。宏冠公司的章程明確約定公司增資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F經過筆跡鑒定,宏冠公司和新寶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上均非黃偉忠本人簽名,不能依據書面的股東會決議來認定黃偉忠知道增資的情況。出資買地與公司增資之間不具有必然的關聯性。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黃偉忠明知且在股東會上簽名同意宏冠公司增資至1500萬元的情況下,對宏冠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內部而言,該增資行為無效,且對于黃偉忠沒有法律約束力,不應以工商變更登記后的1500萬元注冊資本金額來降低黃偉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舊應當依照20%的股權比例在股東內部進行股權分配。原審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黃偉忠自設立后至股權轉讓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權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2013年4月11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許憬律師
        專長:刑民交叉、醫療事故
        電話:13515647070
        地址:合肥廬陽區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351564707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
        秋霞欧美在线观看一级a片,亚洲aⅴ无码专区在线观看,中文字幕不卡在线,亚洲在av极品无码高清

      2. <em id="wzzi3"><acronym id="wzzi3"></acronym></em>

          <dd id="wzzi3"><pre id="wzzi3"></pre></dd>
        1. <th id="wzzi3"><track id="wzzi3"></track></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