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案號:(2022)滬74民終919號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春V校ㄒ韵潞喎Q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4民初324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廣發銀行淮海支行上訴請求: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4民初32471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王某某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王某某在購買案涉產品過程中,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已經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提示。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的網銀日志顯示王某某在購買案涉產品過程中多次查看風險測評等級。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及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提供的類似產品購買流程演示,實質系銀行系統提示風險等級不匹配的提示,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已盡風險提示義務,王某某在銀行系統提示風險后仍堅持購買,應自負虧損。該網銀日志系銀行系統內調取,真實性應予以確認。二、根據銀行網銀日志記錄的MAC地址,王某某是通過自助體驗區的電腦而非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員工朱某的辦公室電腦購買案涉產品,朱某也稱未向王某某進行任何營銷行為,王某某系自行購買產品,應對其自主購買行為負責。
被上訴人王某某辯稱,不同意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的上訴請求。銀行監管部門已確認相關事實,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未盡適當性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無誤,應予維持。
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廣發銀行淮海支行賠償王某某的虧損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234,779.50元(1,010,000元-775,220.50元);2.判令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支付以234,779.5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及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以內(含一年)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5日,王某某在廣發銀行開設理財賬戶,并書面填寫《風險問卷》一份,載明:重要提示-請在填寫風險評估問卷前仔細閱讀:1.向本行第一次申請任何理財投資產品前,請填寫本問卷,您若此前未在我行完成風險測試評估問卷、該評估問卷完成超過一年,或您發生可能影響你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請您務必在購買我行的任何理財產品前需完成此評估問卷;2.風險提示:投資需承擔各類風險,可能遭受資金損失;同時,投資時還應考慮本金兌付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賦稅風險、產品復雜度風險等各類風險;3.客戶您在基金購買過程中注意核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的匹配情況;特別提示:本投資風險評估問卷的準確性視乎您所填寫的答案而定,請您客觀仔細填寫此調查問卷?!洔y試,您的風險承受能力屬于:穩健型。評估問卷得分區間與投資者類型對應關系:……21-40分,穩健型,您屬于可以承擔低至中等風險類型的投資者,您適合投資于能夠權衡保本而亦有若干升值能力的投資工具。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類型對照表:PR1級(謹慎型),適合謹慎型及以上投資人;PR2級(穩健型),適合穩健型及以上投資人;PR3級(平衡型),適合平衡型及以上投資人;PR4級(進取型),適合進取型及以上投資人;PR5級(激進型),適合激進型投資人。王某某在落款測試客戶處簽字,朱某在落款理財經理處簽字。
同年10月28日,王某某在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營業場所內,通過其在廣發銀行開設的理財賬號,買入中歐盛世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發行的“財通定增尊享1號資產管理計劃”理財產品,買入金額1,000,000元,買入手續費10,000元,確認份額1,000,194.44。產品到期清算后,于2018年5月15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3日分別向王某某結算401,067.88元、276,047.26元、98,105.36元;合計775,220.50元。
2019年4月28日,王某某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XX局(以下簡稱上海XX局)舉報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涉嫌違規銷售理財產品事宜。2019年6月27日,上海XX局向王某某出具滬銀保監(2019)1575號《上海XX局銀行業舉報事項答復書》,內容: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您反映在廣發銀行上?;春V匈徺I“中歐盛世財通定增尊享1號資管計劃”產品過程中,支行未作雙錄、涉嫌誤導銷售等情況。經我局核查,現答復如下:您通過個人網銀購買了廣發銀行上海分行代銷的“中歐盛世財通定增尊享1號資管計劃”產品。該分行未能向我局提供“雙錄”材料。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在該款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向客戶銷售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代銷產品,我局已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此外,您的經濟賠償訴求及其他訴求,建議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等等。此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涉訴。
一審審理中,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為證明王某某系自助購買系爭產品,且銀行系統已經履行風險提示義務,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1.王某某網銀賬戶登錄記錄、廣發銀行淮海支行自助體驗區電腦IP信息、朱某辦公室電腦IP信息,欲證明系爭產品購買時,王某某登陸的電腦系廣發銀行淮海支行自助體驗區的電腦終端,而非在朱某辦公室,使用朱某的辦公電腦購買;2.王某某風險測評記錄、購買代銷理財產品記錄,欲證明王某某在購買本案系爭產品(C級、高風險)后,又陸續購入廣州證券紅棉安心(180天)理財產品(B級、中風險)、外貿信托-富利16號理財產品(E級、中高風險);2017年8月4日,王某某再次接受了風險等級評估,屬于進取型投資者,由此可見王某某最初填報的穩健型《風險問卷》帶有主觀色彩,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王某某的真實風險承受能力和等級;3.王某某賬戶網銀操作日志,欲證明王某某購買系爭產品過程中,多次查看風險等級,系統已經提示產品風險等級超過其本人測評等級,但王某某仍堅持購買,應自負盈虧;4.同類產品購買過程操作演示(取自2021年廣發銀行手機銀行APP),欲證明廣發銀行系統在客戶購買理財產品時,會對高風險產品進行提示,如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系統會進行風險提示,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已經進行了風險的提示告知。
王某某質證表示,對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提供的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不予確認,廣發銀行淮海支行也沒有演示原件,即便上述證據是真實的,但相關數據均儲存在廣發銀行淮海支行處,不能排除后臺修改過的可能性;王某某只在2016年7月15日做過一次《風險問卷》,且后續只購買過一次最低風險的債券類產品,其余均是申購而非認購成功;所謂同類產品購買過程操作演示,形成時間是2021年,根本無法證明產品購買當時的操作流程。
一審審理中,廣發銀行淮海支行陳述:一、朱某已經離職,據其本人講系爭產品并非代客操作;二、系爭產品購買當時,監管部門并不要求對購買過程全程錄音錄像,但會對購買高風險或風險等級不匹配的產品進行風險提示,如果客戶堅持購買,還是可以繼續購買,而隨著監管政策愈加嚴格,現在已經無法購買了;三、系爭產品是定期產品,無法提前贖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及其名下各支行系案涉“中歐盛世財通定增尊享1號資管計劃”的代銷機構,王某某在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營業場所內,通過其在廣發銀行開設的理財賬戶完成產品購買,故雙方之間形成個人理財服務法律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在銷售系爭產品時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二、如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存在違反適當性義務的過錯,則其承擔的損失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2016年施行的《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則對該規定承載的司法價值取向進行了進一步解讀和釋明,即: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具體到本案中,根據王某某在2016年7月15日所做《風險問卷》,其在購買系爭產品時的風險承受能力屬于穩健型,且從王某某廣發銀行賬戶項下購買代銷理財產品的歷史記錄來看,其自2016年7月15日開設賬戶至購買本案系爭產品期間,購買的也多是中低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與其2016年7月15日所作《風險問卷》反映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而本案系爭產品在廣發銀行內部的系統評級為C級(高風險);故王某某在本案項下不屬于具備豐富理財投資經驗和相當風險承受能力的適當投資者。事實上,上海XX局在出具給王某某的滬銀保監(2019)1575號《上海XX局銀行業舉報事項答復書》中,也已認定“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在該款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向客戶銷售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代銷產品”。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存在向客戶銷售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代銷產品的情況,顯然未盡適當性義務。
關于爭議焦點二,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未盡適當性義務,以致王某某盲目購買了與其風險等級嚴重不匹配的產品,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存在明顯過錯,此等過錯與王某某所受理財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未能舉證證明已提前向王某某充分履行了風險告知及說明義務,或存在王某某在《風險問卷》中故意作虛假陳述、隱瞞事實等減輕、免除責任的情形,故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應就王某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廣發銀行淮海支行自述,本案系爭產品為定期產品,到期之前無法贖回,故即便王某某主觀上有及時止損的意愿,客觀上也無法實施,王某某對損失擴大部分(若有)亦不存在任何過錯。關于損失賠償數額問題,本院認為,從適當性義務的內容來看,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的本質為誠信義務在金融產品銷售領域的具體化,主要體現為先合同階段的誠信義務,違反該義務的民事責任應認定為締約過失責任。即,若廣發銀行淮海支行誠信地履行了適當性義務,則王某某不會選擇繼續購買系爭產品,相應損失亦無從發生。故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應當賠償王某某因購買系爭產品而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使王某某恢復至購買系爭產品前的經濟狀態,上述損失不僅包括本金損失,還應包含王某某為購買理財產品支出的手續費,以及前述資金空置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王某某主張以實際損失部分為基數,自收到最后一筆回款的次日起算利息損失并無不當,但相應利息的計算標準過高,故作相應調整。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某某資金損失234,779.50元;二、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某某利息損失,以234,779.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標準,自2019年5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410.85元,由廣發銀行淮海支行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第一,本案中,根據王某某在2016年7月15日所做的《風險問卷》,其在購買案涉理財產品時的風險承受能力屬于穩健型,系可以承擔低至中等風險類型的投資者,而案涉理財產品在廣發銀行內部的系統評級為C級(高風險),與王某某當時的風險承受能力明顯不匹配,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未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違反了金融機構應盡的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并無不當。
第二,廣發銀行淮海支行主張,王某某是在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已系統提示其風險等級不匹配的情況下,仍然自主決定購買案涉理財產品,故應當自擔風險。對此本院認為,金融產品具有高度專業性和復雜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主要依賴于金融機構對產品的推介和說明,賦予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相關信息說明及風險揭示的義務,是從程序上保障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也是金融市場“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制度基石。因此,廣發銀行淮海支行作為案涉理財產品的代銷機構,在向投資者進行銷售的過程中,應當根據產品、投資活動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情況,向投資人充分說明與金融產品相關的風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重要事項,以使得金融消費者對所要投資的金融產品有足夠的認識來做出投資決定。
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王某某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行為發生在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的營業場所內。雖然雙方對于到底是通過銀行工作人員的電腦還是自助體驗區的電腦進行了操作各執一詞,但本院認為無論是在何種設備上進行操作,均不能免除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的風險提示和告知說明義務,尤其是針對本案中廣發銀行淮海支行超出王某某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理財產品的情況,上述風險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更加重要?,F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僅提交了王某某的網銀日志以及廣發銀行淮海支行代銷的其他同類理財產品的操作演示過程,試圖證明王某某知曉案涉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且系統已提示其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但其仍堅持購買。對此本院認為,由于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未對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也未針對案涉理財產品的線上購買操作流程進行過存證,故即便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所稱屬實,網銀日志系王某某本人操作所形成,也至多能證明王某某在購買過程中有查看了解案涉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的情況。由于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提交的理財產品銷售操作演示過程,一則與本案所涉理財產品也并非同一產品,二則系取自其2021年的手機銀行APP,與王某某于2016購買本案理財產品的時間已相距超過5年,故無法認定其證明效力,對廣發銀行淮海支行關于當時已對王某某進行過明確提示,王某某是在明確知曉產品風險且已被告知將要購買的產品高于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自主堅持做出的購買決策的上訴主張,本院亦無法支持。本院認為,廣發銀行淮海支行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法定義務,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綜上,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21.70元,由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春V胸摀?。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崔 婕
審 判 員 張文婷
審 判 員 童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楠
書 記 員 王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