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茶陵縣居民李某、鐘某、彭某等6人先后入住該縣縣城某住宅小區,并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此前,物業公司已與小區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該合同約定,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同時,還對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標準進行了明確。
后來,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通過投票將物業公司解聘。期間,李某、鐘某、彭某等6人因不滿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長時間未交物業費。2019年11月16日,物業公司向茶陵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支付欠交的13個月物業費2188元,并支付違約金500元,隨后對鐘某、彭某等5人也提起了類似的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一審判決2019年12月,茶陵縣人民法院對該系列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李某等提交了小區內物業服務不完善的視頻和照片,以及小區業主們聯名簽署的抗議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僅安排了3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對小區進行管理,且3人均無上崗證和健康證。在服務期間,物業公司未經相關業主同意承接外墻的廣告,造成李某等5名業主的墻體受損。加上小區與附近一家幼兒園共用出入口,物業管理人員有時不在現場維持交通秩序,導致高峰期道路堵塞。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很好地盡到物業管理及服務職責,但完成了一定的物業服務,李某等人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業費。因此,一審判決李某酌情支付物業費1094元即欠費的一半,駁回物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鐘某、彭某等5人物業費也實行“收費減半”。
事后,物業公司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二審期間,物業公司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李某等人又提交了新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擅自承接外墻廣告等情況,這些證據被部分采信。
二審判決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等人提交的小區照片、視頻資料,以及小區業主聯名簽署的文件等證據,可以證明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的義務。同時,考慮到物業公司已被解聘,也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中存在問題,一審判決李某等6人酌情支付物業費即“收費減半”并無不當。物業公司雖然物業服務不到位,李某等人也未按期繳納物業費,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所以一審不支持物業公司要求李某等人支付違約金也無不當。最終,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