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6月起安徽省律師收費標準不再重新頒發,主要由經營服務者根據服務成本、市場供需情況等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所可以參考《皖價服〔2017〕72號》規定,落實明碼標價制度。
安徽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結果的通知
皖價服〔2017〕72號
各市、縣物價局(發展改革委):
為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790號)中 “全面梳理政府定價目錄內各項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涉企經營服務政府定價,大幅減少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降低部分保留項目的收費標準”的要求,近日,省物價局對我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氣候可行性論證收費,省物價局《關于氣候可行性論證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價服〔2014〕158號)即行廢止。各地依法開展的相關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經費保障問題,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放開律師服務收費(包括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房產測繪收費,收費標準由經營服務者根據服務成本、市場供需情況等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三、降低公證收費(涉企部分)、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降價幅度平均不低于20%,下調收費標準的文件另行下發。
四、司法鑒定收費、河道船閘過閘收費、經營性公路(含橋梁和隧道)收費、機場進出港貨物地面運輸服務收費、汽車客運站站務收費、危險廢物處置收費,仍按現行收費規定執行,其中機場進出港貨物地面運輸服務收費、汽車客運站站務收費、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按照《安徽省定價目錄》的規定,授權各市、縣定價。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在貫徹落實本文件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依據定價權限和相關程序,重新核定收費標準。
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將本文公布停止的氣候可行性論證收費,連同去年以來我省已經取消和停止的礦業權交易收費、建筑工程交易收費、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防雷裝置設計技術審查收費、防雷裝置施工跟蹤檢測收費、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收費,一并退出本級涉企收費清單和實行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
六、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收費監管政策,加強對本行業相關經營主體收費行為監管,不得以各種名義繼續收取已經取消的收費。對放開的收費,各相關經營服務者應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為委托人等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服務;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得在標價外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七、清理后重新公布的《安徽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見附件)自2017年7月15日起執行。原《安徽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性服務收費目錄》(皖價服〔2015〕133號),以及退出新目錄清單管理的收費所涉及的批準文件同時廢止。
安徽省物價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