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H市B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李井方,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蘭州大學法律碩士
【案件結果】存疑不起訴
【案情簡介】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認定:犯罪嫌疑人T某在他人銀行卡被公安機關凍結后,明知他人利用其微信、支付寶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微信、支付寶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并自行操作幫助他人收款轉賬,為他人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涉案金額20余萬元。
【律師工作】
1.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第一時間會見T某,了解涉案情況和詳細案情,傾聽當事人辯解,并進行法律分析。隨即,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公安機關未予采納。
2.案件報捕后,承辦律師第一時間與承辦檢察官溝通,認為本案可能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提交詳細的《不予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檢察官采納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T某不予批捕。當日,T某被取保候審。
3.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律師第一時間閱卷,并與T某核對證據材料,之后撰寫詳細的《建議檢察院對T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辯護意見》,認為T某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犯罪嫌疑人T某主觀上并不明知其收取、轉賬的錢款是犯罪所得的財物;(二)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上游犯罪事實成立”,而所謂“上游犯罪事實成立”要求上游犯罪行為確實存在,既指上游犯罪事實有充分證據證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涉贓類”犯罪,在案證據無法判斷T某的收款、轉賬行為是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還是上游犯罪正在進行中;(四)割裂《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上下文片面理解規范文件的特定條款會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同時,論證T某的行為亦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進而論證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經辯護人多次與檢察官溝通,檢察官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對T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撰文:李井方
編輯:潘雪夢
審核:許憬 曹富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