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網絡消息,代理勞榮枝案的吳法天被辦案機關投訴了。理由是,吳法天違規披露案情,炒作案件。我對勞榮枝案有過一些關注,也曾就該案一審時用法援律師占坑,拒絕家屬委托律師介入辯護撰寫過評論文章。我印象中,該案的檢察官和被害人代理律師都接受過媒體采訪,旁聽開庭的媒體也披露過很多庭審細節。我不知道,辦案機關投訴吳法天違規披露案情所指為何。但我知道的是,對于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律師庭后公布自己的辯護意見絕不應視作違規披露案情。
至于違規炒作案件,法理上非常難以界定?,F有規定并未對何謂炒作給出明確定義,導致該條款常被有關部門濫用。一個常識是,發聲不等于炒作。否則,所有的政法媒體都可以取締了。同樣是公開發聲,不能因為發聲主體不同,行為性質就跟著不同。法治社會講究的是規則的無差別適用,既然政法媒體可以公開報道案件,那么理論上辯護律師也可以公開發聲。只不過雙方的發聲都應當秉持客觀,不應當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庭外無聲是對法官的職業要求,絕不是對律師的當然要求。
憑借我的個人經驗,但凡辦案機關找茬投訴律師的,案件多半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一個案件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那么大概率會走認罪認罰程序。即便家屬委托了律師,律師也不大會在網上胡亂發言。正是因為案件有了問題,正是因為這些問題循常規途徑得不到糾正,律師才會冒險在網上發聲。律師當然可以對案件中存在的問題視若無睹,也當然可以在庭外沉默不語,但最終受傷害的除了案件當事人還有整體的法治環境。我常常說,刑事律師用自己的微小力量去阻擋不法就如同用肉身去抵擋坦克,沒有一點情懷和信仰是根本做不到的。
我相信,長期從事刑事辯護并且真辯敢辯的律師,很少沒有遭到過辦案機關的投訴。我本人就遭到過檢察機關的兩次投訴,理由均是違規披露案情或違規炒作案件。這兩起案件,一起是純粹的冤假錯案,當事人根本沒有實施指控的行為;另一起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極大爭議,需要司法機關更加審慎對待。盡管這兩起投訴都給我造成了很多的麻煩,但我并不后悔自己的行為。一個人的人格獨立,不僅是指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更是指內心深處有著自己穩定的價值坐標和清晰的處事法則。做自己認為正確的事情,做自己認為該做的事情,不會因為外界的否定和他人的評價而輕易改變自己的人生哲學和心靈初衷。
當然,沒有律師喜歡被投訴。因為只要辦案機關發出投訴函,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協都會進行立案調查。期間免不了要牽扯太多的精力,萬一投訴成立還會面臨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因此,不論有關的規定和規范是否合理,在其沒有被廢止或修改以前,律師都只能謹言慎行,盡量避免授人以柄。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只有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好他人。刑事律師不應當是有勇無謀的莽夫,而應當是智勇雙全的戰士。我在很多場合都表達過一個觀點:刑事辯護是有立場、有目標的,所以刑事辯護必須要有策略,必須要用對策略。既不能投鼠忌器、畏首畏尾,又不能一味蠻干、不懂變通。只斗爭不轉圜有時候會置當事人于險境,以打促談有時候更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曾經有律師表達過這樣的觀點:被投訴本身就說明律師有問題,優秀的律師根本不會讓投訴發生。在一些商事律師中,這種觀點頗為流行。如果是因為律師不敬業被當事人或委托人投訴,那么這種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如果是被相對方投訴,特別是被辦案單位投訴,那么有時候只能說明這位律師太敬業了。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時會利用職權投訴辯方,用控方認定的事實去投訴辯方陳述的事實。面對這種情況,律所或投訴處理部門有擔當的做法是:客觀中立的進行調查,實事求是的進行處理。如果律師確實沒有過錯,那么律所或監管部門應當旗幟鮮明的予以支持和保護。在我國,控辯雙方的力量原本就相差懸殊,如果允許控方對辯方動輒得咎,那么法治的天平恐將徹底失衡。
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認定異地抽調檢察官組成公訴天團違反法律規定。這在律師界引發熱議,甚至有人撰文《讓檢察院輸一次,讓法治痛痛快快大勝一次如何?》。我的觀點可能與很多人不同,我認為公訴天團某種意義上是好事。因為檢方這么做無非是想通過組建更強大的指控團隊,從而在法庭上能有更好的表現。只要是基于證據、事實和法律,檢方增強法庭公訴力量,反倒是有利于落實庭審中心主義。優秀的律師從來都是遇強則強,畏戰反倒說明自己沒有把握。我個人向來歡迎激烈而充分的法庭辯論,畢竟真理愈辯愈明。律師辯護觀點的采納,不能基于僥幸,更不能基于檢方庭審發揮不佳。真正令律師感到沮喪的是,控方在法庭上翻來覆去就是那么幾句套話,根本不予應戰,但結果依然是“指控成立”。這種情況下,法庭辯護就像是拳頭打在棉花上,有去無回,整個庭審都淪為虛設。
歸根結底,控辯雙方法庭上的立場對立是職業分工使然,不應也不該演變為法庭下的身份對立。如果律師作用日漸式微,甚至執業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檢察官的作用和價值也必然跟著式微。因為檢察官需要在與律師的競爭對抗中找到自己存在的價值。如果檢察官沒有了對手,那么法庭就沒必要存在了,法官會跟著失去自身價值。法律共同體并非空洞詞匯,他們在底層邏輯上緊密相連。所以,我建議有些辦案人員還是要把精力和心思放在依法辦案上,對律師抱持敵意甚至動輒投訴律師無助于法律共同體的良性互動,也無助于國家的法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