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22.06.25
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辯護律師:蘇義飛、李琦,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案例3:Q某1販賣、運輸毒品案-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不構成立功,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Q某1,2004年1月12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Q某1欲從廣東省廣州市一名毒販(身份不明)處購買毒品進行販賣,并將此事告知元某2(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讓元某2為其準備30萬元現金。元某2同意,并提出從中購買一塊毒品。同年7月13日,Q某1攜帶元某2提供的30萬元毒資,前往廣州市交易毒品。后Q某1將購得的毒品藏匿于其駕駛的豐田汽車后排座椅內,駕車返回安徽省臨泉縣,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3481.4克。Q某1被抓獲后,其親屬通過賄買手段獲取范某某販賣毒品犯罪線索,交由其檢舉揭發。
二、裁判結果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立功材料,錯誤認定被告人Q某1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據此從輕判處Q某1無期徒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經再審改判Q某1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Q某1明知是海洛因而伙同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Q某1提起犯意,糾集他人參與出資,自行完成購買、運輸毒品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Q某1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Q某1檢舉范某某販賣毒品的線索系通過賄買的非法手段獲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自首立功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據此,依法對被告人Q某1改判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Q某1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刑法設立立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對犯罪分子承諾并兌現從寬處罰,換取其積極揭露他人罪行,以便司法機關及時發現、查處犯罪,節約司法資源。同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棄惡從善的愿望,有利于促成其悔過自新。但是,構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檢舉線索的來源必須合法,否則就背離了立功制度創設的初衷和價值取向,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破壞公序良俗?!蹲允琢⒐σ庖姟返谒臈l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中,被告人Q某1攜款向上家求購大量毒品并跨省長途運輸,罪行極其嚴重,且系毒品再犯,論罪應處死刑。Q某1到案后檢舉揭發范某某販賣毒品線索,公安機關據此偵破范某某販毒一案,范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經再審查明,上述檢舉線索系Q某1親屬通過賄買的非法手段獲取后交由Q某1檢舉揭發,根據《自首立功意見》的規定,即便檢舉線索查證屬實,Q某1的行為也不構成立功。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對Q某1改判死刑,彰顯了對嚴重毒品犯罪絕不姑息的態度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