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葉新苑
性別:女
職業:律師
執業證號:13401202211424291
專長:房產糾紛、經濟合同、刑事辯護
聯系電話/微信:15656587313
律所: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辦公室地址:合肥市廬陽區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來之前微信預約)
葉新苑,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安徽財經大學法律碩士,055110律師門戶網創始人之一,從業以來,獨立或參與辦理多起省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民、刑事案件。
葉新苑律師親辦部分案件簡介:
1. 某某上市公司與安徽某企業買賣合同糾紛案——因提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而給上市公司造成了五千余萬的經濟損失,其行為應屬于根本違約,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均未果,律師在再審階段介入,經過調查取證、申請專家證人出庭論證等努力,再審改變了原一審和二審判決。
2. 汪某某存量房買賣合同糾紛案——賣方拒絕履行合同,律師代理汪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十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訴請,目前案件處于二審。通過本案的辦理,再次警醒所有的賣家,簽訂合同要慎重,簽完合同要尊重。
3. 六安某大型企業合規案件——企業經營過程中涉嫌犯罪,企業數百員工該何去何從?
4. 納斯達克股東股權轉讓糾紛案。案件歷經一審、二審中發回重審。代理律師提出本案案由為公司增資糾紛,本案的適格主體應為公司,本案姜某并非履行義務的主體,一審法院支持了律師的觀點,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5. 世界五百強企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代理原告五百強公司起訴被告合肥某大學,合肥某大學提起反訴,經長豐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
6. 公司員工民間借貸糾紛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法官支持了員工的全部訴請。
7. 劉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劉某與本案原告存在民間借貸等法律關系,為擔保債務履行,由原告將房屋過戶給劉某指定第三人進行擔保,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即設立讓與擔保的意思,未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協議真實有效,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8.盧某某非法經營案——兩年五審,為企業家辯“無罪”。律師于本案一審判決后介入,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階段,一審判決采納辯護人犯罪數額的辯護意見,降低指控的犯罪數額,但被告人及單位堅持本案無罪,繼續上訴;二審階段,二審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為由再次發回重申,第二次發回重申一審期間,W縣檢察院撤回起訴,最終對被告單位N公司作出存疑不起訴。
9.李某某聚眾斗毆案——合肥鬧市區二十余人打架斗毆事件。葉新苑律師于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后,經積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后案件退查,第一次退查結束后,辯護人仔細研究確定辯護方向并及時提交了不起訴意見書,檢察官決定召開不起訴聽證會,經檢委會討論最終李某某通過了不起訴決定。
10.李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為“上億元傳銷案”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本案涉案金額高達上億元,涉及區域廣,案情復雜。承辦律師對案件仔細研判后,認為該公司運營模式的實質既非拉人頭也非收取入門費,不屬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傳銷模式且不存在任何欺詐,經過會見了解案件細節后,律師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遞交取保申請后成功取保。
11.楊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審——女企業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00余萬,一審判六年,葉新苑律師參與介入二審辯護,法官書面審理,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現案件已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2.程某某詐騙案——民營企業家因提供公司賬戶涉嫌詐騙1800余萬。一審接受委托后,葉新苑律師參與本案辯護,從證據細節出發對詐騙金額提出質疑,檢察院將指控金額下調至1500余萬,庭審中律師對案件定性以及犯罪數額兩個問題提出了兩萬余字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認定詐騙600余萬元,程某某不服上訴,案件目前處于二審階段。
13.王某詐騙案——合法的民事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本案接受委托后,葉新苑律師對案情進行了梳理,繪制了案件事實圖,將復雜的案情可視化、簡單化。承辦律師提出本案基于維護自身權益的起訴行為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案件經過退查后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決定不起訴。
葉新苑律師部分文章簡介:
1.網購發生糾紛,可以在買家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2.帶同案犯一起投案是否構成立功
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罪與罰
4.如何認定聚眾斗毆罪的“積極參加者”
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單位職員的責任認定
6.非法行醫罪怎么辯護
7.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何成功取保
8.猥褻兒童行為如何做到治安處罰與刑罰的科學銜接
9.刑事案件上訴期內,二審律師能做哪些工作
10.從“貨拉拉跳車”事件看過失致人死亡罪
11.民警辦案時強奸被詢問女性,判四年半輕了嗎
12.“白銀馬拉松事件”是否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13.吳某凡原來是預言家,“自己進監獄,說到做到”
14.從吳秀波被敲詐案談緩刑和實刑的區別
15.刑事司法應當遵循常識常情常理——評“鞭炮炸魚”案
16.張某夫婦公司涉嫌傳銷:如何認定詐騙型傳銷